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73262号“海京天TREASURES FROM
THE OCE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585号
申请人:芯弘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262号“海京天HAI JING TIAN TREASURES FROM THE OC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76117号“海经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海京天”与引证商标文字“海经天”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胶;蜂王浆;蜂蜜;茶;面包;谷粉;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