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26760号“LU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107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鹿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市苏云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6760号“LU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7921号“鹿尔L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参照异议决定结果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UER”与引证商标“鹿尔LUER”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盒”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