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E修CARLCARE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212517号“快乐E修CARLCARE SERV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45号

       

      申请人:快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同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12517号“快乐E修CARLCARE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75411号“快乐E修及图”商标、第8319270号“咔咔CARCARE”商标、第25770787号“咔客”商标、第16448422号“御馬房V-MAFA CARCARE ”商标、第7174221号“迪奥多邦CARCAREd&a”商标、第16427576号“快乐易修”商标、第26605502号“快修乐”商标、第15175916号“CAR CA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表修理、防锈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表修理、喷涂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