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21660号“滴 滴滴鲜 珍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03号
申请人:重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1660号“滴 滴滴鲜 珍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8222号商标、第16536215号商标、第27901675号商标、第31731087号商标、第31731085号商标、第2788115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64778号商标、第17679646号商标、第801740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64778号商标商标、第8017415号商标、第28688249号商标、第28688254号商标、第32696054号商标、第27881101号商标、第17835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之间已相互共存,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滴滴鲜”并非使用在调味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品质特点。经查询,带有“**鲜”的申请多达3643件以上,注册成功的有1981件之多。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用于商业使用中,未出现混淆、误认、误购。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外包装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在“食用淀粉;酵母;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
2、引证商标十四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十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十五、十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十五、十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十五、十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十五、十六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文字“滴滴鲜”,用在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味道、品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