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350461号“羽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566号

       

      申请人:锦州东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锦州京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0461号“羽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4732号“羽丝YUSI”商标、第1624521号“丝羽si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撤三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羽丝”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羽丝”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其与引证商标一拼音部分“YUSI”也相对应,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月经内裤;卫生内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内裤”商品属于同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卫生护垫;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卫生护垫;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