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920543号“简单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564号
申请人:李小雅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0543号“简单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简单住”使用在“芯片卡读卡器;控制和管理访问服务器应用程序用计算机软件;电子钥匙卡;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