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121074号“哈丽的宝贝HOLRE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41号
申请人:郭俊明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1074号“哈丽的宝贝HOLRE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53276号“LADY IN COLOUR及图”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1722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27453276号“LADY IN COLOUR及图”商标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6342号图形商标、第17844868号图形商标、第13896564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