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372170号“TD-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12号
申请人:沙弗葡萄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170号“TD-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及数字组合的“TD-9”构成,该标识指定使用在葡萄酒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上述文字当作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