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45643号“艾森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10号

       

      申请人:波拉创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5643号“艾森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46634号“艾森斯AISEN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在2110群组上并未实际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媒体报道、引证商标网络搜索等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艾森絲”构成,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艾森斯”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眉刷、睫毛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喷香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