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星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143363号“玫瑰星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39号

       

      申请人:北京玫瑰星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3363号“玫瑰星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9042号“星座玫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15874号“玫瑰星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玫瑰星座”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星座玫瑰”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序不同,与引证商标二“玫瑰星海”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