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i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19798号“Sani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28号

       

      申请人:宁波马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19798号“Sani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5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已有诸多含由“Sani”组成的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均为“Sani”,两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