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310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20号
申请人:柯尼卡美能达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1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8282号“声谷VOLCEPARK”商标、第6048840号“SEAGATE”商标、第10920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