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541068号“酷熊儿童运动中心COBE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33号
申请人:南宁耀大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1068号“酷熊儿童运动中心CO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06395号“小酷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举办活动及宣传报道资料、微信公众号截图、检测报告、线下活动、展会中的宣传使用情况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我局对引证商标已作出《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可明确识别由“酷熊”和“儿童运动中心”两部分组成,与引证商标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