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雾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10911号“新雾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14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0911号“新雾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委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71693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苗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