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227551号“meiji Premium
Vanil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47号
申请人:明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7551号“meiji Premium Vani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5692号“美脊堂MEIJIT”商标、第9216508号“美记meiji”商标、第9216507号“美记meiji”商标、第10513354号“美记meiji”商标、第13980245号“美记mei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五提出撤三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meiji ”英文部分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MEIJIT”相比较,仅个别字母不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英文部分“meiji”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茶饮料、蜂蜜、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可可、水(饮料)、豆奶(牛奶替代品)、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