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英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9028096号“玛丽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38号

       

      申请人:马群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028096号“玛丽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663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中心词“玛丽”,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