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420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16号 - 申请人:云南领达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3420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16号

       

      申请人:云南领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2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3696号图形商标、第20309897号图形商标、第18834799号图形商标、第21476314号图形商标、第16627548号“银庚PBOCIT.COM及图”商标、第23816040号“Y·RUN及图”商标、第23833454号图形商标、第4525340号“连洋及图”商标、第4318779号图形商标、第169937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在业内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共存不会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的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以字母“L”和“J”为基本要素进行设计的图形,可识别出字母“L”和“J”,整体上视觉效果又与字母“y”相近,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九、十图形及引证商标五、六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以及九、十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咨询;服装设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化妆品研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云计算”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科学研究;云计算”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包装设计;云计算”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化学分析;材料测试;建筑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包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以及九、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七以及九、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