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48876号“自己人ZIJIR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20号
申请人:青春天地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8876号“自己人ZIJI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0913号“自己人ZIJI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若期满不再续展将处于失效状态,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还引证有第13586782号“自己人zij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自己人ZIJIREN”与引证商标二文字“自己人zijire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未形成其他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手机;行车记录仪;电池充电器;眼镜;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