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325247号“3+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25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利尔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5247号“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47484号商标、第5536392号商标、第58665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近似,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香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