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多星HLDX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0609175号“华龙多星HLDX ”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2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成利
      
      申请人因第10609175号“华龙多星HLDX ”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234号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注册证;2、被申请人与高琴夫妻关系证明、周村华龙家用电器厂营业执照副本;3、品牌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产品认证证书;5、产品检验报告;6、印刷合同书、出库单、结算单;7、产品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单;8、产品及其保修卡、合格证等照片、产品说明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待证事实无关,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漏洞和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3日申请注册,2013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电炊具、冰箱、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7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周村华龙家用电器厂使用在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涵盖指定期间,由此可以认定周村华龙家用电器厂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被申请人提交的印刷合同书、出库单、结算单、产品销售单、产品相关照片及说明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电热锅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虽然部分证据中显示的商标为“华龙多星”,与本案复审商标有所差别,但并未改变其显著特征,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鉴于电热锅商品属于炊具类商品,且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两项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1类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两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冰箱两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此外,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两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冰箱两项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