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579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27号 - 申请人:江苏千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579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27号

       

      申请人:江苏千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厚德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79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自行设计的,具有特定的含义,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8996号“灿新五金CANXIN及图”商标、第10026662号“奇昂及图”商标、第18682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设计说明、使用情况、商标档案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板;金属楼梯;钢箍;金属门闩;集装箱;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隔板;金属窗;金属绳索”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金属脚轮;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箱;集装箱;青铜制艺术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