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857911号“壹碗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90号
申请人:喻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7911号“壹碗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5863362号、第31352572号、第12755175号、第26067175号、第11559217号、第76081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于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