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ily aman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18050号“family aman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13号

       

      申请人:意大利阿曼尼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8050号“family aman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471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33734号商标、第52218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55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近似,且诸引证商标现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amanni”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认读部分“ARMANI”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