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 FILE UNDER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0314号“POP FILE UNDER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33号

       

      申请人:FILE UNDER POP APS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0314号“POP  FILE UNDER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设计源于申请人商号,具有较强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2类商品上的第11809139号“波普美术用品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类商品上的第28768016号“POP 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类商品上的第5884554号“POP SANITAAY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84180号“F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19类商品上的第4631201号“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28677号“POP S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类商品上的第7376908号“POP 1959”(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类商品上的第6732630号“POP BRU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378727号“POP 195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770425号“POP 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第27类商品第28779359号“POP 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3696704号“派欧派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1378863号“POP GU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上的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11、19、20、21、27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官网介绍(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1788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
      第2类:
      申请商标由英文“POP  FILE  UNDER ”构成,其显著识别认读英文“POP”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英文“POP”,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类油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2类油漆、防火漆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类镶玻璃用油灰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11类:
      申请商标系英文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POP”、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的英文“FILE”,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涤槽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浴霸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19类:
      申请商标系英文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五的英文“POP”、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POP”,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石、砖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砖、瓷砖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石灰、石灰石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20类: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POP”,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桌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具门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21类: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八、九、十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POP”,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凹形陶瓷器皿、陶瓷有柄大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摇动搅拌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熏香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27类: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十一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POP”,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均指定使用在墙纸同一种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42类:
      鉴于引证商标十三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POP”,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1、19、20、21、27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