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口正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095154号“益口正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166号

       

      申请人:山东霆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名策知识产权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5154号“益口正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特点。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益口正气”,用在指定的巧克力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