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5222号“CANNES STA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191号
申请人:GLOBAL CHAMPIONS GCL B.V.(原名义:GLOBAL CHAMPIONS LEAGUE BVBA)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5222号“CANNES 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6106号“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投注服务、赌场以及赌博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它类似本案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在其它国家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已放弃在“投注服务、赌场以及赌博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在除投注服务、赌场以及赌博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票预订和体育赛事预订、提供体育赛事的设施、第三方关于马术运动尤其是场地障碍的彩票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现场演出、组织教育或文娱竞赛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各自服务上尚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门票预订和体育赛事预订、提供体育赛事的设施、第三方关于马术运动尤其是场地障碍的彩票管理服务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现场演出、组织教育或文娱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包含外国地名“CANNES”,其对应的中文译文“戛纳”为中国公众所知晓,但该外文本身不为中国公众所知晓,发音也与其中文译文“戛纳”相差较大。同时,申请商标还包含其他组成部分“STARS”,具有显著性,故,对于中国公众而言,整体具有显著性,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门票预订和体育赛事预订、提供体育赛事的设施、第三方关于马术运动尤其是场地障碍的彩票管理等服务上尚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门票预订和体育赛事预订、提供体育赛事的设施、第三方关于马术运动尤其是场地障碍的彩票管理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