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鼎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757676号“嘉鼎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36号

       

      申请人:深圳市厨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7676号“嘉鼎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61048号“淳源七方CHUNYUANQIFANG及图”商标、第21885869号“力夫码头LEFOO WHARF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