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亚蒂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32280号“卡亚蒂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31号

       

      申请人:卡亚蒂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联国际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2280号“卡亚蒂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353号“卡地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5460号“卡地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55421号“卡地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不存在混淆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卡亚蒂芙”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卡地亚”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行李箱、皮制家具罩、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行李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制家具套、伞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