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394776号“SMART BRIDGING
TECHNOLOGY AND SERV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84号
申请人:深圳奇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创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394776号“SMART BRIDGING TECHNOLOGY AND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8645764号、第8664850号、第305271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联系。申请人已分别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撤销和无效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参展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