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SHOUX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708722号“首席SHOUX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29号

       

      申请人:吴剑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8722号“首席SHOU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7188号“首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97016号“首席牛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的撤三报送清单及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8月21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391号《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首席”与引证商标一“首席”在呼叫、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自助餐厅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