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6258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28号
申请人:北京中创为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5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创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4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42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要素、整体视觉效果、表现手法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发射器(电信)、集成电路、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分线盒(电)、集成电路、电器连接器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