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30268号“GREYBOX COFFEE
ROAST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90号
申请人:诺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0268号“GREYBOX COFFEE ROAST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32522号“GREY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32520号“GREY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32521号“GREY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32658号“灰盒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932657号“灰盒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诺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前所用名称,申请人已于2017年12月28日经相关机构核准其名称由“诺誓有限公司”变更为“诺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故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9083号“美苑 Me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312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