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11621号“亞盛醫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80号
申请人:苏州亚盛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1621号“亞盛醫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851号“亚盛YASHENG及图”商标、第25944364A号“亚盛 好食邦HIOSBON及图”商标、第1764638号“盛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亚盛”,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医疗方面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