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336308号“Project 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90号
申请人:北京唐德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世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36308号“Project 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84673号“A计划PROJECT A”商标、第15177105号“白猫Project”商标、第18822782号“放映”商标、第15047264号“Project Management.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Project ”为显著识别部分,“X”显著性较弱,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外文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若共同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