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81948号“堇山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86号
申请人:融创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1948号“堇山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可以证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94605号“融创堇山酒店”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因此,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并非完全相同,且商标权属于私权,《商标法》第三十条在适用时出了考虑是否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标上的注册使用申请商标,该《商标共存同意书》和双方商标共存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我局应当予以尊重。因此,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雅心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