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戏木兰 Mulan Star Play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87559号“星戏木兰 Mulan Star

    Play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91号

       

      申请人:长沙炫典儿童戏剧演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987559号“星戏木兰 Mulan Star Pla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12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62298号“宸妃 ChenF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书籍出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可予以核准注册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