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5439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75号 - 申请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543957号“天保集团TIANBAO 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75号

       

      申请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德天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43957号“天保集团TIANBAO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00366号“天保”商标、第7795019号“天堡TianBao”商标、第4483878号“TIAN B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的第33545459号商标已初审并公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天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者若共同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