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564831号“质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55号

       

      申请人:段传东
      委托代理人:河北飞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4831号“质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质高”整体含义可以理解为质量高,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