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648100号“厦门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90号
申请人:厦门要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48100号“厦门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具有其他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厦门湾”,其中“厦门”虽系我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但申请商标整体已产生有别于其地名的其他含义,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