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瓢清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72718号“一瓢清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04号

       

      申请人:广州一瓢清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正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2718号“一瓢清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作为商标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包含文字“一瓢”、“清香”的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一瓢清香”构成,其中“清香”可视为酒类商品的香型,“一瓢”为其显著识别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整体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刘洲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