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596945号“EdSta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69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6945号“Ed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为申请人“EDSTARS”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6064号、第1956106号、第11625776号、第1480453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业公益事业记录、所获荣誉、有关报道资料、申请人其他“EDSTARS”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设计说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指向对象、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EdStars”与引证商标二文字“STAR”、引证商标四文字“EDSTAR”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