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47167号“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78号
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7167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4771号、第73941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核能材料产业发展联盟成立背景、组建核能材料产业发展联盟的批复、核能材料产业发展联盟章程及其成立新闻稿、申请商标含义介绍、申请人参加博览会照片及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M及图”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