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496508号“京东全球好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21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6508号“京东全球好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95928号图形商标、第27608367号图形商标、第10107878号图形商标、第1948621号“京东JING D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且考虑到申请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人简介、官网截图、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材料、公益情况、媒体报道、审计报告、纳税情况、行业排名、员工活动照片、“京东”网络搜索及输入法联想结果、商标受保护材料、关联关系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清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二者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京东”,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