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苇河尚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410473号“芦苇河尚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77号

       

      申请人:侯向楠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0473号“芦苇河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3893号“芦苇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外购服务(商业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芦苇河尚品”与引证商标“芦苇尚品”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