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约开小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562607号“湘约开小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70号

       

      申请人:章圣广
      委托代理人:河南意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2607号“湘约开小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27968001号“湘约开小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现处于异议待审中,申请人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当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湘约开小灶”与引证商标文字“湘约开小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仅字体不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餐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