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947957号“彭氏霸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75号
申请人:南京汇眼通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睿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7957号“彭氏霸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7357号“彭城霸王 PENGCHENGBA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霸王”一词具有“蛮横无理的人”之意,申请商标“彭氏霸王”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上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