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JiHu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7660592号“际华JiHu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际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60592号“际华JiHu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05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重庆际华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7660592号第35类“际华”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了解,发现被申请人在2015年06月13日至2018年06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根本没有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任何的推广和宣传,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的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设计完成,已被被申请人投入使用多年,被申请人为此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人力、财力、物力,经过被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怀疑,被申请人可以随时与申请人当面进行相关使用证据的质证。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均为复印件):
      1、店铺图片两页;
      2、产品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发票;
      3、被申请人2016-2018年业绩合同明细表;
      4、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中标通知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29日经异议复审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项目上。商标专用权至2020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是为他人生产鞋子等产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等服务,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