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112279号“优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45号
申请人:河南柏思芙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12279号“优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42221号“优茁婴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348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