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04881号“三江源啤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64号
申请人:斗公太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4881号“三江源啤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并具有知名度,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1950012号、第219500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销售店铺照片、举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中含有“啤酒”二字,该文字使用在非啤酒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