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539号“HARRY STYLES
TREAT PEOPLE WITH KINDN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12号
申请人:哈里•斯泰尔斯
委托代理人:上海翼胜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539号“HARRY STYLES TREAT PEOPLE WITH KIND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0053号“1881.HA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5343652号“HA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二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莎丽服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商品以外的鞋、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鞋、帽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